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乌海发改信用字〔2024〕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信用监管质效,提升全市市场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整合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对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作为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的参考,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二章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7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两类指标,满分100分。
加分项指标6个,包括:①政府部门公布的信用激励对象。②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较高企业。③统计、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企业;环保、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企业。④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⑤连续三年正常缴纳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⑥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
减分项指标6个,包括:①行政处罚信息。②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等)。③经营异常名录信息。④合同履约失信信息。⑤承诺未履约信息。⑥公共事业欠费信息等。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政策和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动态优化和调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分类
第七条 依托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根据《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模型,对信用主体进行分析后自动赋分。按照不同得分区间对全市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表
信用等级 | 评分范围 | 等级说明 |
优(A) | 75≤X≤100 | 该企业暂无信用风险,公共信用评价较高。 |
良(B) | 60≤X<75 | 该企业信用风险较低,公共信用评价中等。 |
中(C) | 50≤X<60 | 该企业存在信用风险和不稳定性,公共信用评价欠佳。 |
差(D) | X<50 | 该企业存在极大信用风险,公共信用评价较差。 |
备注:X为实际信用评分结果。
第八条 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差(D)级。
第四章 评价结果查询及应用
第九条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站、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渠道和方式向信用主体提供查询,或经信用主体授权后向他人提供查询。
第十条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作为各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行业应用的参考,但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的部门,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应当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各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鼓励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政务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经信用主体授权,可以通过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等渠道共享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可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对各区、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状况进行分析及评价。
第十五条 对信用综合评价为优(A)的信用主体,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3.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4.国家、自治区、乌海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综合评价为良(B)信用主体,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第十七条 对信用综合评价为中(C)信用主体,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监管对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综合评价为差(D)信用主体,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3.开展专项治理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4.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5.视情形限制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等制度,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在信用评价全过程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有效异议的,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归集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数据源部门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数据,依据评分模型重新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短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失信信息要实现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级分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全面、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乌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用评价科学合理,通过数据赋能,构建以信用数据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严防在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相关信用评价结果或利用结果谋私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推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限2年。
附表
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及评分规则 | 相关依据 |
守信激励信息 | 守信红名单 | 企业被列为A级纳税人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加5分,无则不加分。 | 1.《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程标准》。 2.《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3.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7.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8.《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9.《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10.《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1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2015 年版)》 。 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5〕11 号)。
|
综合信用评价 | 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级的,加5分,无则不加分。 | ||
行业信用评价 | 存在行业信用评价记录加分,有记录加2分,无则不加分。 | ||
荣誉表彰 | 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一次加1分,最高3分,无则不加分。 | ||
履行社会责任 | 社保缴纳 | 对连续三年正常缴纳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企业,加5分,无则不加分。 | |
公益慈善 | 企业在互联网上监测到评价期内有参加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信息,一次加5分,两次及以上加10分,无则不加分。 | ||
遵纪守法信息 (合计3项,最多减55分) | 行政处罚 | 存在行政处罚记录,有一条扣2分,五条及以上扣10分。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被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拖欠农民工工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等),扣35分,直接定为差(D)级。 | ||
经营异常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10分,无则不扣分。 | ||
履约践诺信息 (合计3项,最多减15分) | 合同履约 | 存在合同履约失信信息,一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无则不扣分。 | |
承诺履约 | 在行政事项中做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一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无则不扣分。 | ||
公共事业 | 存在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欠费信息,一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无则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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