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4年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6093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4〕37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4-09-27 16:24: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乌海市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灾害,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洪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文件、规范。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和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减救相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作为基本标准。突出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突出固本强基、提质强能,从防、减、救全链条发力,以实际行动和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务实管用。深刻汲取其他省(区、市)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对标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要求,针对乌海市防汛救灾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的指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市防指组成人员的调整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市防汛办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防指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事业发展中心,消防救援支队、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气象局,乌海供电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乌海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石油乌海销售分公司,呼铁局乌海工务段。
2.1.2 市防指职责
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积极推进各区防指深入开展防汛抗旱应急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防总决策部署及自治区防指和市委、政府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拟定全市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市级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调配;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的时间;负责汛情、旱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承担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承担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负责与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指导各区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1.3?市防汛办职责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乌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督促指导各区防指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完成防汛抗旱相关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水旱灾害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全市河流和水库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防汛、抗旱、防凌)申请工作,提出分配计划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重要河流防汛抗洪抢险及应急抗旱供水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和调配工作;指导水情测报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与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区防汛抗旱动态。加大免费播放防汛抗旱公益广告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根据市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市防汛办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检查督促工业园区选址避开行洪通道及洪水泛滥区;协调乌海市无线电管理处做好防汛抗旱的无线电通信保障等工作;配合市防指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组织和铁路运输;指导全市民爆企业做好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加强受灾地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加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将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有关防汛抗旱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考虑防洪排涝措施;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林业和草原洪涝、干旱等灾害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监督、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评估、安全性鉴定和修复工作;指导物业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单位做好强降雨期间安全度汛工作,必要时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负责协调城市供水部门做好受旱城区居民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城市防汛抗旱规划制订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辖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抢修工作,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和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交通设施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监督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重要防洪工程预案,组织制定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在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配合市防指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农村因旱人畜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开展洪水调查工作;联系阿拉善乌海水文资源分中心做好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汇总、传输和水文情报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相关信息,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调度农牧业灾情,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生产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各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渔业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分析,配合相关单位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督导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文化演艺、体育赛事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配等工作;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办职责,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期间能源的供应管理;统一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滨河区防洪排涝日常工作和甘德尔河涵闸防汛工作。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及其库区防汛各项工作,根据防汛抗旱需求做好库区水位调度运用。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日常战备工作;遇到险情,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乌海军分区:负责协调联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市民兵抗洪抢险;组织参与破冰和炸冰任务,协助市防指做好气垫船炸冰有关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武警乌海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做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汛期、凌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乌海供电公司:负责公司所属供电设施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组织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负责防凌期间凌情侦查直升机放飞联络工作。
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乌海分公司:负责各自电信运营公司通信网络设施的防汛建设、维护和防洪安全,保障网络通畅;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免费发布预警公益短信。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责通信基站的防汛建设、维护防洪安全,保障通信基站的安全;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全市高点监测。
中石油乌海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的油料供应。
呼铁局乌海工务段:负责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救早救小,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行业水旱灾害重大风险。其他非成员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履职。必要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可以提请市防汛办以市防指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2.2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在市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各区防指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 预报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压实责任
(1)市、区两级防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并报自治区防指备案;各区防指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落实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备案。
(2)各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水库、淤地坝、重点防洪区域、重要防守对象等防汛责任人,并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本级防指备案。
3.1.2?信息准备
(1)市、区两级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和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2)市、区两级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和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区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预案准备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乌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2)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3)市、区两级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审批印发,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单位。
(4)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镇(街道)、村(社区)应当针对洪涝干旱特点,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各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方案预案报镇(街道)备案。
(5)各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对应市级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和预案框架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根据辖区内洪涝干旱灾害特点,合理确定响应启动条件,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或罕见干旱等情形,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尤其要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责任,明确灾害应对各项工作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等问题,确保责任有人担、事有人干。
3.1.4 工程准备
(1)市、区两级水务、农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农牧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市、区两级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洪标准,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农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1.5督导检查
市、区两级防指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市防指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由市防指组织开展全市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由市防汛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市、区两级防指督导检查方式参照上级防指检查模式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市防指(或防汛办)主要对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各区防指督导检查内容可参照上级防指检查内容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督导意见报送本级防汛办。市、区两级防汛办及时将督导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4)市、区两级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清单,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本级防汛办。
3.2?预防预警行动
市、区两级防汛办和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汛期应当加强值班值守,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商会议等会议,当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市水旱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相关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积极采取预防预警行动,及时向本级防汛办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1 气象信息
市本级气象信息按如下规则报送: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定时报送一周降雨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中到大雨以上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每1小时滚动报送降雨实况及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15毫米、12小时超过50毫米时,市气象局及时报送市防汛办,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未来12小时降雨量将超过50毫米时,市气象局主动与市防汛办通报情况。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汛办和各相关单位。
3.2.2 水情信息
市本级水情信息按如下规则报送,各区水文信息报送规则由各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市水务局负责联系阿拉善乌海水文资源分中心做好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汇总、传输和水文情报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相关信息。当黄河乌海段发生洪水时,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水情信息:
(1)当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3000立方米/秒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2)当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秒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3)当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秒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4)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市水务局主动与市防汛办联系对接,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3.2.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河道出现警戒水位(流量)及以上洪水时或24小时降雨量大于15毫米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市防汛办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市防汛办,市防汛办及时上报自治区防汛办。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海勃湾区千里山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当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和防洪重点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报市防汛办。
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巡查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洪枢纽实施分洪时,应提前通知下游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发出预警信息。
3.2.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财产、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总分析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灾情,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自治区防汛办,并做好后续灾情的滚动统计和核查上报。
(3)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洪涝灾情。
3.2.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气象干旱信息和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务局协调阿拉善乌海水文资源分中心提供黄河乌海段水位流量,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事业发展中心提供海勃湾水利枢纽蓄水情况。市水务局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水质状况、人畜饮水等情况,市农牧局提供全市耕地受旱情况等信息。
3.2.6 凌情信息
凌汛期间,气象部门做好每周短期气象预报,每日17时前将次日预报信息报市防汛办;市水务局协调阿拉善乌海水文资源分中心封河期间每日10时前将水文信息报市防汛办,市防汛办按要求报自治区防汛办。开河期间,市水务局协调阿拉善乌海水文资源分中心每日10时和17时报送黄河乌海段水位观测数据,水位变幅较大时(每小时超过5厘米),加密测报,市防汛办按要求报自治区防汛办。
3.2.7 城市内涝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和政府、防汛办,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协助各区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城区发生严重内涝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防汛办。
3.2.8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务局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的危险区域,市自然资源局密切关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区防指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防汛办。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3.2.9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地区,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督导,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气象和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发挥已建区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的作用,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做好山洪灾害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人员,一旦发生危险征兆,立即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10 黄河洪水(凌情)预警
当黄河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滚动预报水情,为洪水预警提供依据。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凌情)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11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发出暴雨预警信号时,市、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当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会商,农牧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12 干旱灾害预警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针对干旱灾害情况,发布干旱灾害预警,因地制宜采取防范措施。
3.2.1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供水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2.14 防凌预警
出现雍冰结坝现象时,由乌海军分区实施炸冰、除冰或及时上报自治区防指实施炸冰、除冰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类分级、启动程序和基本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分级情况,将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一般情况下按照先下级后上级、先部门后防指的顺序启动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同步启动,具体启动程序按照市、区两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市防指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气象、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及时向市防汛办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防汛办组织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或者市防汛办根据防汛抗旱综合情况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及时起草应急响应启动通知,明确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及时报送审签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汛办副主任签发,三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指副总指挥(防汛办主任)签发,二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副市长)签发,一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请示后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本级防指相关部门和下级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本级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级防指应急响应等级。
(2)各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值守,掌握防范应对动态,下级防指应当向上级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成员单位应当向本级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3)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者事态超出本级防指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所在区防指应当及时报告市防指协调处置。
(4)涉及跨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由市防指与各区防指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指协调。
4.2 防汛应急响应
各区防指、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由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业主管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市防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确定如下。
4.2.1 防汛(防凌)响应启动条件
见附件2。
4.2.2 响应行动措施
见附件3。
4.2.3 响应终止
见附件3。
4.3 抗旱应急响应
4.3.1 抗旱响应启动条件
见附件4。
4.3.2 响应行动措施
见附件5。
4.4应急响应调整
4.4.1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形势,各区防指按程序提高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转换应急响应类别。原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
4.4.2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区防指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5.2 救援力量
(1)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相关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军分区和武警支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市、区两级防指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属地防指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的安排,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救援主要以属地政府为主,具体规定由各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确定,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指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防指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主管单位和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防指协调联系。
(2)市防指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防指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市防指的指令,派出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务局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防指支援请求时,市防指应当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防指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情景构建
5.5.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时,各区防指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必要时请调武警、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防洪安全时,市、区两级防指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调度拦河、分洪枢纽泄洪,启动泵站抢排,行蓄洪水。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工作。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5.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指科学调度水利工程,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镇(街道)和农牧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灾害损失。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5.5.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指负责,水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值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妇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武警部队、民兵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4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发生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应当迅速组织受影响人员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两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水利工程一般险情应由水务部门自行组织抢险抢修,遇重大险情可向市防指提出请求。
(3)事发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水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水利工程调度,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5.5.5 干旱灾害
市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5.5.5.1 特大干旱
(1)市、区两级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务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自治区防汛办备案。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气象、水务和农牧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市防汛办要加强会商,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4)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5.5.5.2 严重干旱
(1)气象和水务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市、区两级防汛办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督促各区防指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5.5.5.3 中度干旱
(1)气象和水务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市、区两级防汛办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应急水源的统一调度。
(3)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5.5.5.4 轻度干旱
(1)市气象局和各区农牧水务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5.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事发地防指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组织供水主管部门落实好应急水量调度,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组织供水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水源,确保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5.7 凌汛灾害
(1)当黄河凌汛期,发生雍冰结坝,出现漫滩、漫堤险情时,根据灾情风险组织会商,决定是否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镇(街道)和村(社区),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事发地防指应组织水利应急抢险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挥、指导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防指实施炸冰。
(3)调度武警、民兵等参加抗洪抢险。根据灾情发展,向自治区防指请调资金、物资支持和解放军部队支援。
(4)全力组织做好交通、机械车辆、物资供应等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和排查。
(5)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事业发展中心做好防凌调度工作。
5.6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具体按照《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乌海政办发〔2024〕32号)执行。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
(2)水务、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农牧业灾害类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区人民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市防指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灾害时,市、区两级防指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武警乌海支队等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作为常备力量(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市、区两级防指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应当结合工作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市、区两级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应当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市、区两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市、区两级防指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补办手续。
7.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市、区两级应当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市、区两级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人员转移保障
(1)市、区两级防指和相关部门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的数量,针对可能受山洪灾害、地质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市、区两级防指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区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组织实施,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武警部队和公安机关等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5 综合保障
7.5.1 通信保障
(1)市、区两级防指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当规划覆盖镇(街道)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指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5.2 安全防护保障
7.5.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市公安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5.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5.2.3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市、区两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2)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立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用,妥善安置灾民或者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建筑安全等要求,能够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条件,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4)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5.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市、区两级防指、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当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5.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5.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参与。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者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运输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由市防指协调解决。
7.5.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防指、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5.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5.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受灾地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宣传培训演练
(1)市防指应当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市防指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地区防汛抗旱态势,组织不同类型、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演练。
(4)市防汛办一般2—3年组织1次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
8.2 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
(2)市应急管理局每3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评估,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和报批备案。
(3)市防指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乌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乌海政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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